小小烟卡,暗藏这些法律风险
点击次数:2024-07-23 21:15:03【打印】【关闭】
最近,烟卡在部分中小学生中非常流行。市控烟协会在近日发布的控烟信息通报中提到,烟卡成为变相传播烟草信息的载体,建议对烟卡进行监督管理,防止不良风气对孩子们的侵蚀和危害。那么,将香烟和孩子联系在一起的烟卡暗藏哪些法律风险呢?
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卡违法
烟卡是一种由废弃烟盒盖折叠而成的小卡片,被部分中小学生当作新的游戏。市控烟协会认为,中小学生玩烟卡危害多多。首先,学生痴迷烟卡游戏无心上课,甚至可能成为变相的赌博行为;其次,烟卡成为变相传播烟草信息的载体,导致小学生过早接触烟草商标,并带来尝试吸烟的心理暗示;再次,有些孩子为了得到烟卡,在路边寻找丢弃的烟盒,甚至在垃圾桶翻找。同时,孩子们玩烟卡时都是趴在地上,双手触地时极易受到细菌等微生物的污染从而影响他们的健康。因此,绝不能让小小烟卡放任自流。
近日,消费者刘先生通过热线举报,称一文具店违规向小学生销售烟卡,希望相关部门介入调查。随后,该地消委会组织市场监管和烟草专卖部门的执法人员来到该店进行调查,开展宣传和劝阻,向经营者发出劝谕书,要求其停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卡。该店负责人在劝谕书上签字,表示愿意改正错误,退还学生购买烟卡的费用。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主要的法律依据,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这条规定旨在防止未成年人接触对其健康有害的物品。因吸烟会引起上瘾,吸烟和被动吸烟会导致“死亡、疾病和丧失机能”,因此联合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我国于2005年8月28日正式加入该公约)规定:在烟草制品的包装上必须标注“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语,其面积不得小于包装可见部位面积的1/3。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时期,吸烟对未成年人骨骼、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及生殖系统发育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我国通过法律严令禁止对未成年人出售烟草。
对于烟卡来说,虽然不是香烟本身,但其是烟盒所制作,是香烟制品的一部分。有些家长认为,烟卡不是香烟,孩子玩烟卡总比玩手机强。真的是这样吗?某些商家为证明所售烟卡为正品,在商品描述上写明“烟卡上有残留的香烟味道”;或者孩子通过辨别烟卡上残存的味道来确定烟卡是否保真。孩子好奇心较强,烟盒上残留的味道不亚于二手烟,很可能会让他们染上烟瘾。更可怕的是,根据相关报道,一些孩子为了得到烟卡,自己去买烟甚至抽烟。看似是儿童玩具的烟卡,成为孩子接触香烟的初步途径,因其外观、易获得性和社交传播的特点,使得未成年人更容易接触和尝试吸烟行为。因此,烟卡作为香烟制品的一部分,应当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烟草的相关规定。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任何含有烟草商标、标识的制品均不允许向未成年人销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这一条款明确了销售烟草制品给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商家,特别是在校园周围经营的商家,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卡。如果发现有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卡的,监护人一定要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接触和使用烟草产品的可能性,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
盗版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
近日,某地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辖区内一文具店内销售有“呸呸卡”“香烟怀旧呸呸卡”的卡片,商品上印有与“中华”“黄鹤楼”“荷花”“和天下”等香烟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标识。随后,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文具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烟卡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表示,这些商家涉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介绍,随着烟卡在未成年人中间的流行,大量消费需求滋生了相应的市场,低成本印刷烟卡成为部分商家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这些商家未经授权,私自印制、制作、销售与他人品牌香烟标识或者包装相同或相似的烟卡,属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独创性表达。烟卡上的设计、图案、文字如果构成独创性表达,则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传播这些内容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香烟的生产厂家一般会将烟盒上一些具有显著性的标识或者图案注册为商标,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若盗版烟卡上印刷了他人的注册商标(如烟草品牌的标志、名称等),这种未经授权的复制、使用和销售即构成对权利人商标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会构成犯罪,受到刑法的制裁。
因此,盗版的烟卡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著作权或商标权,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相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盗版烟卡的泛滥,导致孩子能够低成本取得大量烟卡,无疑加剧了烟卡乱象。
网购电商平台监管存漏洞
随着网购的普及,相关的法律监管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尤其是未成年人从网络上购买烟卡这一现象,不仅涉及未成年人保护问题,还暴露了电商平台在监管方面的漏洞。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从电商平台搜索关键词“烟卡”,显示出很多相关商品页面,不少商品销量可达到百万以上,部分评论包括“同学推荐买的”“和朋友一起拼单”等内容。
如前文所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网络购物的匿名性和便捷性,电商平台存在年龄验证机制薄弱问题,很多未成年人可以轻易绕过年龄限制,购买到如烟卡等不适合他们的商品。例如,一些平台仅通过简单的问答或用户自主申报年龄来进行验证,未成年人很容易通过虚假信息绕过这些限制。
同时,电商平台作为一个商品流通和交易的主要平台,在商品内容监控方面存在监管漏洞。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二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电子经营者销售烟卡的行为,平台可能对烟卡是否属于烟草制品存在模糊认识,导致一些商家利用这一漏洞绕过平台的监管。我们必须认识到,烟卡虽然本身不含有烟草成分,但其与烟草相关,属于烟草制品的一部分,容易引导未成年人对烟草产品产生兴趣,这本质上与销售烟草无异。
因此,无论是电商经营者还是平台商户,应当正确认识“烟卡”的性质,不要心存侥幸,钻监管的漏洞;电商平台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如果发现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卡,应当及时采取断开购买链接、下线商品等措施,否则要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多管齐下阻断烟草入侵
暑假期间,孩子们有了更多空闲时间,面对烟卡风靡,监管部门、企业、学校和家庭应当共同发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多管齐下阻断烟草入侵未成年人的路径。
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应当加强市场监管及投诉渠道,积极查处向未成年人售卖烟卡、在学校周围商店售卖烟卡等违法行为,对文具店、玩具店、学校周边商店等重点对象严格督察,并对相关经营者进行普法宣传,组织签署劝谕书、承诺书等,加大监管力度。
对于电商平台而言,应加强年龄验证机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更为严格和有效的年龄验证手段。例如,要求用户在购买特定商品时提供身份证明,并通过人脸识别技术等手段进行双重验证,确保掌握购买者的真实年龄。同时,加强对商品内容的审核,对于烟卡、酒精等特定商品,平台应通过技术手段提取相应关键词,重点审核。
对于学校和家长而言,应当对孩子加强教育和引导,学校可以通过开设健康教育课程、举办讲座、加强家校合作,教育学生认识到烟卡虽然看似无害,但其背后可能潜藏着健康风险,引导孩子远离烟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