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康:大湾区不同于纽约、东京湾区,法治系统更复杂
点击次数:2018-07-05 21:31:33【打印】【关闭】
7月5日,原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由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全国港澳研究会主办的2018前海合作论坛上演讲建议,大湾区建设应重视法治创新。
他认为,大湾区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纽约湾区、东京湾区、加州湾区。一个最大的不同是三个不同法律管辖区的交融。而且背后法治的系统性建设更为复杂。
在他看来,国际人才、资本、货币与信息流都取决于法制的安排与法治的建设。这是跨境投资、立业、持有和处置资产的信心来源。大湾区的建设应有别于过去的改革开放实践,在根本性的问题上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
刘明康认为,这个问题的解决和相关体系的建设可以从三大方面来把握:
1、关于公法(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粤港澳在公法领域的立法自成体系,应尊重“一国两制”的原则,加强执法合作,但不统一立法。
2、在商业、经济及金融活动方面的法律适用应大胆革新。例如,在跨境金融交易中,传统上英美法是交易当中主要适用的法律,几乎所有的国际金融中心都采用英美法;在解决争端中,判例丰富及英美法本身的灵活性和与时俱进也更适合创新型社会的建设需要。另需要加强建设国际仲裁方面的问题。内地仲裁界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交流日益深入,大湾区更深更广的仲裁融合及对外开放,和执行力度的提高,将使大湾区有可能继伦敦、纽约、巴黎之外成为国际争议解决的又一中心。
3、建设质量司法和质量执法社会。他建议,未来大湾区的法治建设可自上而下地对立法及执行中的建设和这个领域的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行统筹规划;积极使用大湾区三方力量来加强相关的有针对性的培训(如积极利用相关的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及内地相关机构);邀请近十年来香港退休法官到湾区广东一侧的执行庭担任法官和助理法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