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和银行卡在四川却在香港被消费7万
点击次数:2017-12-10 22:21:00【打印】【关闭】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汤洋)曲某跟朋友在稻城旅游,银行卡却在香港消费、取款共计7万余元。
曲某报警后,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本金及利息。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认定银行未尽到保障储户账户安全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曲某的本金和利息。
持卡人在稻城旅游银行卡却在香港交易
2013年12月13日,沈阳市民曲某在沈阳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一直使用该卡。
2016年11月14日13点56分,该卡在香港一家银器店消费63228.09元,随后又在香港ATM机取款8285.16元,手续费15元,共计71528.25元。
2016年11月17日16时43分,曲某因银行卡在香港交易一事到稻城县公安局香格里拉派出所报警,并向该派出所出示了随身携带的涉案银行卡。
曲某称,其于2016年11月13日在成都刷过银行卡,11月14日从成都出发到康定,14日在康定入住,15日坐车到稻城,到报案时一直在稻城,并有其随行的朋友到稻城县公安局香格里拉派出所作证。
2016年11月23日,沈阳沈河警方立案受理曲某银行卡资金被盗一案。
持卡人起诉办卡银行索赔本金及利息
之后,曲某将沈阳某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储蓄款71528.25元及利息。
曲某称,2016年11月13日,其最后一次取现之后,因在旅游途中,直至2016年11月16日用卡时发现银行卡交易后报警。银行未按照存款人指示进行交易,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银行方面称,涉案银行卡在香港消费及取现时间距离曲某报案时间间隔三天,不排除人卡分离,曲某授权他人使用银行卡的情况。银行并无过错,持卡人凭正确的密码取款,该密码由曲某保管,曲某未妥善保管密码,应自行承担责任。
涉案银行卡是被犯罪分子盗刷,曲某应向犯罪分子主张赔偿等。
认定未保护账户安全银行被判赔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曲某自银行处申领借记卡并将款项存入卡内,其与银行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当根据曲某卡与密码一致的交易指令完成相关消费、提款等交易。通过ATM自动提款机取款与移动pos机刷卡的前提,应当是行为人在ATM自动提款机与移动pos机持真实的银行卡且输入正确的密码,两者缺一不可。
本案诉争交易均为持卡交易,但交易发生时,银行卡均在曲某处保管,因此可以认定诉争交易是交易行为人持伪造银行卡进行的交易。在使用银行卡进行的交易中,银行应准确识别卡片的真伪,而银行未尽到此项义务,导致诉争交易款项在曲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支取。
银行卡密码虽由曲某设定并保管,但并无证据表明曲某对于密码泄露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以应当认定诉争交易是银行未尽到保障储户账户安全义务所致,其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曲某由此受到的损失。曲某诉请银行赔偿银行卡被盗刷损失71528.25元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本案诉争交易发生后,曲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正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曲某卡内被盗款项进行调查,并不影响曲某依据其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通过民事诉讼向银行主张权利。银行赔付曲某后,可代位取得曲某在刑事案件中获得赔偿的等额部分。
2017年,法院一审认定银行一次性赔偿曲某71528.25元及利息。宣判后,银行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为什么认定
使用伪卡交易
法官表示,持卡人本人在交易期间未在香港,可以排除持卡人本人在香港进行交易,同时,持卡人提交了同行友人在公安机关所做询问笔录,初步证明了其一直持有涉案银行卡,未授权他人进行异地交易,银行主张涉案银行卡是持卡人授权他人在香港进行交易,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所以认定涉案银行卡交易系使用伪卡交易。
为何判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表示,银行与曲某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银行卡是储户和银行之间储蓄合同的有效凭证,银行作为储蓄凭证的发证机构,掌握银行卡的制作、加密技术,应当具备识别其真伪的技术能力,应承担对银行卡真伪的实质审查义务。银行的用卡系统未能识别伪造的借记卡,导致银行方错误向持伪卡人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总结5种盗刷情况
对于银行卡持卡人来说,最恐怖的经历莫过于,银行卡明明在身上,却不停接到交易提醒短信。沈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通过审理的一些银行卡盗刷案件,总结了5种银行卡盗刷的情况,教大家如何防范银行卡盗刷,捂好自己的“钱袋子”。
1.陷入“提额陷阱”泄露银行卡信息
法官提醒,信用卡提升额度操作较为简单,持卡人可以自己向发卡银行申请,发卡银行根据信用卡使用情况审批是否同意。
现在网络虚拟技术发达,不法分子可以将来电号码模仿成一个银行的客户热线号码显示出来,储户不要轻易相信这类号码就是银行来电,更不要轻易透露自己的信用卡卡号、卡片有效期、卡背面三位数字验证码和手机验证码等信息。
2.磁条卡有固定格式容易被复制频遭盗刷
法官提醒,以前的银行借记卡大部分为磁条卡,由于磁条信息有固定的格式,容易被复制,是银行卡频遭盗刷的原因之一。
为防止磁条卡被复制,现在各大银行都改为发行芯片卡。
但为保万无一失,持卡人一定要通过正当的途径办理银行卡,进行刷卡消费时,也要注意密码的保密工作,做到“卡不离手,码不外泄”。
3.网购“退款”发来钓鱼网站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接到类似自称“卖家”的电话后,应先与卖家沟通核实是否为卖家本人,不要轻信电话内容。
此外,消费者要提高对钓鱼网站的认知程度,只在正确的官方网站上输入相关信息和口令,对动态密令、支付密码、信用卡后4位号码和卡背面的三位码等个人信息,都要做好保护工作,一定不要随意点开不明链接。
4.使用手机移动POS机也有盗刷风险
法官提醒,手机移动POS机就像外接在手机上的读卡器,因其体积小,易携带,不少商户和个人都通过手机刷卡的方式完成查询、转账、缴费等功能。
但移动POS机结构简易、信息保密和防盗措施不完善,导致客户信息泄露。因此,消费者在进行消费和支付的过程中,应在官方授权的正规POS机上进行,或通过正规电子支付方式(支付宝、微信支付)进行支付。
5.手机APP消费绑定银行卡遭盗刷
法官提醒,各类手机APP都存在调用权限过多的现象,不法分子调用权限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已经司空见惯。
手机用户在安装APP的时候,对弹出的“分享定位”、“匹配通讯录”等提示消息往往不以为意,全都开放授权,导致地理位置、通讯录、短信等数据被随意读取,加大了安全隐患。
广大手机用户在使用手机软件时一定要通过官方途径下载,谨慎合理授权,不要随意绑定银行卡。
■法官提醒
如何捂好自己的“钱袋子”?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防范银行卡盗刷,要做到以下几点:
1、尽快到银行柜面更换芯片卡;
2、合理控制卡内活期存款金额;
3、出境游后尽快更改银行卡密码;
4、不随意点开短信、微信或其他社交软件中的不明链接;
5、不向他人透露“动态密码”、卡校验码(即信用卡背面签名栏上打印的最后三位数字)、银行卡密码等敏感信息;
6、关注银行通知短信,如非本人操作开通的互联网业务,及时联系开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