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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连续两日被盗刷,卡主未及时处理,损失谁担责?

点击次数:2024-06-11 18:24:42【打印】【关闭】

信用卡方便快捷、可超前消费,受到很多消费者的喜爱。但如果信用卡不幸被盗刷,卡主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导致多次盗刷,那么损失由谁承担?
2020年6月5日,宜兴市民刘女士正

信用卡方便快捷、可超前消费,受到很多消费者的喜爱。但如果信用卡不幸被盗刷,卡主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导致多次盗刷,那么损失由谁承担?
2020年6月5日,宜兴市民刘女士正在外地出差,早上7点35分,刘女士的手机先后收到四条短信,显示信用卡发生了4笔交易,交易金额合计17244元。由于手机内信息较多,刘女士并没有注意到这些短信。
直到第二天早上8点45分,刘女士再次收到4笔信用卡消费信息合计17412元,方才意识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了。她赶忙致电银行要求挂失信用卡,并支付了挂失费30元,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件仍在侦查过程中。
据查,这张信用卡是刘女士2020年向某银行申领的,领卡合约约定:“贷记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贷记卡客服热线办理挂失,发卡机构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挂失处理,电话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生效,挂失正式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因刘女士与银行就还款问题存在争议,偿还了部分款项后便不再继续还款,信用卡逾期并在刘女士个人信用报告中予以体现。
2024年4月,刘女士将银行诉至宜兴法院。她认为银行违反了对信用卡使用者的资金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损失承担责任,并撤销不良征信记录。
银行辩称,刘女士对自己的信用卡具有妥善保管义务,透支信用卡应依约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信用卡合约的约定,无法确定信用卡是否被盗刷的事实,挂失前的经济损失应按照约定由持卡人承担。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可以确定该信用卡透支行为系盗刷。银行抗辩合约中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加重了持卡人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责任认定,刘女士2020年在6月5日收到银行消费短信后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从而导致次日又产生4笔消费,两天消费时间间隔达24小时,其陈述未看到信息的抗辩不能成立,即便其未看到信息,也应由其承担损失扩大的相应后果。
综合当事人的过错及有无及时采取挂失等避免损失扩大的措施等因素,法院确定第一日4笔交易由银行承担,第二日4笔交易由刘女士自行承担,并由银行承担刘女士实际产生的银行卡挂失费用30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银行免除刘女士名下信用卡欠款本金17244元及该款逾期利息、违约金还款责任;支付刘女士挂失费30元,撤销刘女士名下该张信用卡逾期产生的不良征信记录。
通讯员 闫文杞 何逸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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